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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締管制毒駕 韓國經驗可以攻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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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取締管制毒駕 韓國經驗可以攻錯
一名男子疑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後,駕駛BMW高速行駛撞死2人。圖/翻攝畫面

廖建瑜/臺灣高等法院審判長兼法官

近來毒駕肇事頻傳,政府提出對策為員警加強取締與預防性羈押及再從重從嚴重修法來遏止。然而,在執行端與法院端因毒品測試碰壁受阻時有所聞,亦有學者針對毒駕取締之檢驗數值提出修正建議,深究原因實乃司法界對於新興毒品之認知及制度設計有所不足。

韓國是全世界最早列管「牛奶針」的國家

所謂新興毒品本質是新的不當使用並非新發明的毒品,許多新興影響精神活性物質早在幾十年前就已經被首次合成出來,因現代製藥化學工業的發達,製造過程易於改變其部分化學結構,在市場上最近方變得容易取得,並且會偽裝成一般飲料(如咖啡包)或休閒食品進行流通使用,有別傳統毒品之外觀及使用方式。以俗稱喪屍煙彈之依托咪酯(Etomidate)為例,早於1964年即以醫療用短效靜脈麻醉藥合成,作用於中樞神經系統的GABA-A受體,效果類似強效鎮靜劑,一旦被長期使用或反覆濫用可能導致認知障礙、語無倫次、易怒、幻覺或妄想,另外也可能引起肌肉不自主顫抖,就像殭屍般一樣無法控制以及抑制腎上腺功能,影響內分泌系統,嚴重恐造成昏迷、呼吸衰竭,甚至導致死亡,對駕駛所需的各項神經功能均有直接衝擊。其藥品原料化學原態係白色結晶性粉,由於極容易溶解於市面上電子煙底油之核心基礎即丙二醇(PG)與植物甘油(VG),販毒者再加以利用並添加各種水果味或薄荷味的食用香精,藉此掩蓋藥物原本的化學苦味,吸引並誘騙年輕人吸食

韓國由於發生數起藝人濫用俗稱牛奶針之異丙酚(Propofol)事件,2011年成為全世界最早列管國家,取而代之即具有相同作用之依托咪酯,被以電子煙油形式在社會各階層迅速蔓延,韓國食藥處於2020年開始,將依托咪酯列入濫用憂慮醫藥品管理,2025年8月12日將依托咪酯等7種物質納入麻藥類管理法之管制精神藥品,進而於2026年2月13日將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藥品,不論既存或新進,其生產/進口、流向(批發、購入)、處方(投藥)、使用及廢棄全階段都必須即時登錄並回報至「麻藥類統合管理系統」(마약류 통합관리시스템,Narcotics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ystem, NIMS),且必須儲存於設有鎖具的專用場所。

韓國的兩項關鍵立法

在面對上開藥物濫用所生之毒駕事件日增,韓國於2025年4月1日修正公布道路交通法第148條之2,自2026年4月2日施行,完成兩項關鍵立法:

其一,將毒駕拒絕檢測獨立入罪。修正後第148條之2第6項明定:「有相當理由認定處於因藥物影響致有無法正常駕駛之虞之狀態,而拒絕依第45條第2項警察公務員實施之檢測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0萬韓元以下罰金。」,此條款比照酒駕拒測獨立成罪模式,使「拖延採樣」策略直接面對與毒駕本罪相同水準之刑事制裁,從根本消除拒測誘因。

其二,強化毒駕累犯加重規定,於第148條之2第4項新設毒駕累犯加重條款:初犯毒駕者(第5項)係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0萬韓元以下罰金,累犯指10年內再犯,則視情形加重至2年以上至6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萬至3000萬韓元罰金。拒絕藥物檢測之累犯,亦對應加重至1年以上6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萬至3000萬韓元罰金。另外,在特定犯罪加重處罰法第5條之11,就毒駕致人於死最高刑度可處無期徒刑。

其三,韓國在強化刑罰的同時,刻意維持「無法定濃度閾值」之架構,顯示韓國立法者深知:在新興毒品藥物半衰期、個人生理差異及鑑識技術尚未充分掌握之前,貿然設定法定閾值,可能造成既不能保護無辜用藥者、又不能有效追訴毒駕者之兩難困境。韓國國立科學搜查研究院(NFS)之鑑識實務,採取技術定量極限(Limit of Quantitation, LOQ),以依托咪酯血液約0.5至1 ng/mL、尿液約0.5至2 ng/mL作為是否施用毒品之門檻,員警及檢方再依據現場行為觀察及合併用藥情形,建構完整之駕駛能力受損之情況,供法院進行毒駕不能完全駕駛之整體評價。此一模式雖非法律明文,卻形成可操作、可重複、具法庭公信力之實務規範。

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政罰,對已計畫性拒測之行為人欠缺嚇阻力。圖為內政部長劉世芳關切毒駕煙品記者會。姜永年攝影
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政罰,對已計畫性拒測之行為人欠缺嚇阻力。圖為內政部長劉世芳關切毒駕煙品記者會。姜永年攝影

獨駕拒檢獨立入罪排除脫罪空間

韓國經驗(香港亦有相同規定)顯示為消除新興毒品「代謝時差」所創造之脫罪空間,使代謝快之藥物特性反而成為逃脫刑責之最佳施用選擇,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政罰(高額罰鍰、吊銷駕照、移置保管),對已計畫性拒測之行為人欠缺嚇阻力,唯有獨立將駕駛拒絕毒(酒)測課以刑事罪名方能實質填補此缺口。

其次,將「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之認定基準,調整為「達各該品項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之最低定量極限(LOQ)以上,並有其他客觀情事足認不能安全駕駛者」,作為成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毒駕之構成要件,反映特定檢測方法在可靠定量之科學底線,代表確實有毒品進入體內並達可量測程度之最低事實基礎,以此取代台灣目前僅以法定閾值50 ng/mL作為成罪標準,其意義不在於降低處罰門檻,在於是否使用毒品之檢出判斷回歸科學事實,同時透過補強客觀事證之要求,例如:水平凝視眼球震顫測試(HGN)、步行與轉身測試(WAT)及單腿站立測試(OLS),並建立員警專業認證機制,使毒駕現場觀察具備可重複、可驗證之科學基礎,維持對個案駕駛能力受損狀態之實質審查。

我國現行以超過法定閾值認定毒駕刑責之模式,對依托咪酯等代謝快速之新興毒品,其實效已遭動搖,與其繼續在失靈的閾值框架內修補,不如正視問題根源,循韓國之路徑先以拒測罪切斷脫罪通道,再以最低定量極限(LOQ)作為定罪基礎,授權衛福部食藥署針對每一公告毒品品項,以標準化分析方法(如LC-MS/MS)制定並定期更新全國統一標準值,並明定各鑑識機構之鑑定方法,避免不同實驗室間數值差異引發司法爭議。最終以標準化科學蒐證確保論罪品質,並將累犯加重期間從現行5年拉長為10年,毒駕致死提高刑度至無期徒刑,方能使毒駕法制在面對日新月異的新興毒品時,維持持久的規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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