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來台發展的大陸籍配偶人妻成人插畫家,遭丈夫指控在婚姻存續期間與多名小王互傳鹹濕挑逗訊息、互傳不雅影片甚至發生性關係,氣得綠帽夫提告求償數百萬元,案經台中地院審理後,判處插畫家須賠償20萬元,案件上訴二審出現戲劇性逆轉,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定丈夫提出的部分不雅照未露臉、無法證明是本人,且蒐集性癖資料難認破壞婚姻,僅憑「內射、肉棒」及「美色pay」等露骨對話認定侵害配偶權,改判插畫家僅須賠償13萬元定讞。
判決指出,該名大陸籍人妻插畫家與丈夫於2017年結婚並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丈夫指控,妻子婚後背著他與多名男子過從甚密,不僅購買情趣用品與外人同樂、互傳裸照與私密自慰片,甚至大搞婚外情激戰拍照,更在通訊軟體內瘋狂傳送露骨性暗示對話,嚴重踐踏其配偶身分法益,憤而狀告上法院求償鉅額賠償金。
一審時,因插畫家及另一名被告男子經未到庭也未遞狀答辯,法官依法「視同自認」,採信丈夫提出的各項翻拍證據,判處插畫家賠償15萬元,另與小王連帶賠償5萬元,合計判賠20萬元。
插畫家不服上訴,主張丈夫透過遠端私自登入其手機帳號翻拍截圖,屬違法取證應不具證據能力;更喊冤辯稱自己平日從事成人漫畫與插畫設計,需要上網搜尋情慾素材、與人討論各類性話題來刺激創作靈感,丈夫對此心知肚明,全盤否認侵害配偶權。
台中高分院審理後,法官認為民事訴訟對證據能力之規範不同於刑事訴訟,丈夫翻拍手段並未涉及強暴、脅迫或嚴重侵害人性尊嚴,衡量比例原則後認定證據仍具效力。
不過合議庭逐一嚴格檢驗各項事證,案情隨即迎來逆轉,法官指出,部分照片僅能證明插畫家瀏覽網頁與搜尋性癖資料,無法證明真有購買情趣用品與人實戰;而部分關鍵性交與自慰照片、影片因「完全沒有露臉」,根本無法確認影中人就是女畫家本人,也未對外傳送的實質紀錄;至於與異性排八字、選男性禮品等舉動,均難認破壞婚姻圓滿。
法官強調,真正鐵證如山的是插畫家與男子互傳「內X」、「精X」、「X棒」等不堪入目的露骨挑逗訊息,以及與另一男打情罵俏「我可以用愛心支付嗎」、「要用美色pay嗎」、「想你啊」等曖昧對話,顯已逾越一般男女社交正常分際,審酌雙方身分、資力及損害程度,二審將插畫家個人賠償金大砍到8萬元,連帶賠償維持5萬元,合計改判賠13萬元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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