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空軍台北通信資訊大隊有線電中隊吳姓女中士,先前因公務過於繁重,竟私自刻印2名長官印章,藉以冒名批核公文,吳員還在34份乾粉滅火器檢查表上蓋章;台北地院認為,吳女行徑嚴重損害長官批閱公文權限,以及軍中檔案管理正確性,遂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判她1年2月徒刑,緩刑3年,並支付公庫6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2024年10月至12月間,吳姓女中士為了方便簽結公文,竟偽造陳姓中隊長及呂姓士官印章,藉以冒名核准公文;不僅如此,吳女還在34份乾粉滅火器每周檢查表上面蓋章,讓同袍誤以為消防設備已通過長官審核。
法官指出,吳員行為明顯損害空軍台北通信資訊大隊有線電中隊檔案管理正確性,以及2位長官的審批公文權限,已構成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考量吳員坦承犯行,而且並未實際造成損害等情況,遂依刑法59條酌其減刑。
法官認為、吳員素行良好,因一時思慮不周犯下此案,經此偵審程序後應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遂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判吳員1年2月徒刑,緩刑3年,並支付國庫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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