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見台灣》拍到日月光排放廢水、污染後勁溪,高雄市環保局於是對日月光展開稽查,2013年10月1日,環保局查獲日月光排放大量有害健康的高濃度廢水,除勒令K7廠停工,也認定日月光從2007年起,就因為處理廢水設施不足,製造污染,依《行政罰法》加重裁罰日月光1億200多萬元。
月光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K7廠雖然有數次違規的行為,環保局派員駐廠查核也發現K7廠未依規定操作水污染防治,但整體上難以認定K7廠長期未妥善處理廢水撤銷罰鍰。環保局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仍維持日月光勝訴。
不僅行政訴訟打贏,日月光在刑事官司也逆轉勝。前年9月,高等法院高雄高分院改判日月光廠務處長5人全部無罪,理由是起訴及一審適用法條錯誤,日月光排放廢水應適用《水污染防治法》,但案發時《水污法》對排毒廢水並無罰則,因此判無罪。檢方不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今年1月將全案發回高雄高分院重新審理中。
台大法律系教授林鈺雄說,台灣環保法規太落後,業者非常容易脫身。以《刑法》流放毒物罪為例,法條規定除了要有排放毒物的事實外,還要「致生公共危險」才能罰,但「致生公共危險」沒有一定標準,舉證也困難,應該刪除該項要件,改成只要有排放造成水體污染或使其水質惡化的事實,就可定罪。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委員、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達也指出,台灣現行的《水污染防治法》《空氣污染防制法》《廢棄物清理法》只罰「故意犯」,不罰「過失犯」,非常荒唐,只要業者辯稱是「不小心」排放的,就沒刑責。但包括德國、美國、日本等先進國家,都有處罰過失犯、未遂犯。但在台灣,過失輕率的污染行為沒有刑責,只靠行政裁罰,根本沒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