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還調閱林女病歷發現,林女2009年曾在台大醫院第一次住院,當時已有長期偏頭痛及憂鬱症等病症,林女從台北醫學院休學,及希望成為作家、與補習班國文老師陷於戀情等事未獲其父母認同,與父母關係緊張,並曾與父母發生衝突後因服藥過量,送急診治療並住在精神部病房,該次住院病歷全部資料,並未提及林女遭性侵害。
檢方發現,林女在2008年至2009年間,查無因遭性侵害而前往醫院進行驗傷採證紀錄,因此,查無社工人員、醫師及心理師等專業人士協助被害人與家屬,而得參酌輔導個案經過。
本案經回溯林女在案發時,即高中到大學時期的人際網絡,經傳喚與林女關係至為交好之證人A4(即林女自國中一年級起之好友,林女於部落格文章稱之為「世世」)到庭證稱:其剛上大學時,林女有約她到華山文創園區的PIZZA店,並對其等介紹陳星是她的男朋友,當時雙方互動親密。林女曾說她真的很喜歡陳星,林女從來沒有跟其說過她遭性侵害,其見過林女與陳星約3、4次,即分別在華山文創園區、信義誠品、喜來登飯店談判時。
另名證人(即林女自國小時起之好友,林女於部落格文章稱之為「采」)證稱:其只有見過被告一次,就是在剛上大學時,林女約她和陳星共4個人在華山藝文中心內的餐廳見面,感覺雙方在交往而介紹男朋友給她認識,當時雙方互動就像情侶,林女從來沒有跟其說過她遭性侵害,林女在與被告還沒分手及第一次住到精神病院時,都有跟其提過她有與被告發生性行為,並沒有提到被迫的情形。
檢方又找到第3、4、5位證人,包括林姓女子高中同班同學(林女部落格文章稱其為「可可」)、高中同班同學(林女部落格文章稱其為「河河」)、同心補習班同學等人,均亦證稱林女曾於不同時間告知其曾與陳星交往,因此,認為陳星辯稱未曾對林女強制性交等語,應並非全然無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