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指出,依民法第33條第二款「董事或監察人違反法令或章程,足以危害公益或法人之利益者,主管機關得請求法院解除其職務,並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向法院提出解散全體董事職務。
教育部指出,經過多方查證及檔案查閱後證明,國語日報確為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主要是根據教育部民國37年的訓令,由政府指定專人籌辦,檔案也都保存至今,雖然早期組董事會、改為公司、再解散成立財團法人,設備、經費與人力資助辦報都是公有財產,加上成立公司時的17位股東僅是名義上股東並非真正出資人,認定屬於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事實明確。
教育部進一步強調,今年8月30日召開國語日報董事說明會,告知教育部查證的事實後,現任16位董事中雖有12位提出不服聲明,但均未提出明確具體反證,並於9月5日行文國語日報社並要求修改捐助章程以符合規定。
教育部強調,雖然已經認定國語日報為政府捐助成立,但仍屬於獨立法人,僅監督修正捐助章程、改選董事、增置監察人、預算送立法院,讓國語日報社符合政府捐助法人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