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26 15:17 臺北時間

【獨家】增列成年休學生復學驗尿 台權會有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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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未來大專院校以上學生休學、中輟後,若申請復學時被認為有必要驗尿,都必須驗尿。
未來大專院校以上學生休學、中輟後,若申請復學時被認為有必要驗尿,都必須驗尿。
行政院1月10日至23日預告《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修正草案,過去僅限各級學校「未成年」輟學生於申請復學時必要時可驗尿,但教育部本次將「未成年」條件刪除,因為未來大專院校以上學生休學、中輟後,若申請復學時被認為有必要驗尿,都必須驗尿。
對此次修正,台灣人權促進會17日發表聲明指出,因「有必要」的要件模糊,「復學檢驗」預設該類學生有罪,而需要自證無罪,可能進一步強化社會對休學生歧視。且尿液篩檢是高度侵犯個人隱私的行為,包括《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皆保障兒童或人民隱私不受無理侵犯的意旨,該會建議若要對休學生實施尿檢,應以「有事實足認該學生於離開校園期間與施用毒品有涉」為前提,避免大規模侵害學生權益。
長期關注兒少權益的民進黨立委李麗芬也說,這次修正將成年各級院校學生全面納入,但休學、中輟後復學難道就和毒品有關嗎?恐怕會有尿檢遭濫用的疑慮,因此為了避免尿液篩檢被濫用,應明確定義曾有毒品前科或有事實足認可能涉嫌吸毒的對象才要尿檢。
此外,本刊調查,國防部本次新增「戰鬥部隊、戰鬥支援部隊及勤務支援部隊」列入驗尿特定人員,可能與去年空軍清泉崗基地毒品丟包案有關,因此將各部隊都列入驗尿範圍。
本次行政院公告各機關驗毒的特定人員範圍包括:
內政部:
  • 生活、勤務不正常,有施用毒品跡象之警察人員。
  • 與涉嫌毒品犯罪份子交往頻繁之警察人員。
  • 毒品檢驗人員。
  • 有下列情形之替代役役男:1.曾有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行為者(含自動請求治療者)。2.入伍受訓人員。3.有事實足認為有施用毒品嫌疑者。4.其他基於輔導教育或專業訓練,認為有必要實施尿液採驗者。
國防部:
  • 曾有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行為之國軍人員及各級軍校學生(含自動請求治療者)。
  • 入伍受訓人員。
  • 各類軍用航空器、艦艇及車輛之駕駛與維修人員。
  • 服務於航管、戰管雷達、飛彈陣地、高科技武器研發、儲存機密資訊軍品、戰情中心、專案辦公室、塔臺、譯電室及油料、彈藥(分)庫、戰鬥部隊、戰鬥支援部隊及勤務支援部隊等處所人員。
  • 毒品檢驗、研究與實際參與查緝毒品人員。
  • 有事實足認為有施用毒品嫌疑之國軍人員及各級軍校學生。
教育部:
  • 曾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行為之各級學校學生(含自動請求治療者)。
  • 各級學校休學或中輟後申請復學之學生,認為有必要實施尿液採驗者。
  • 有事實足認為有施用毒品嫌疑之各級學校學生。
  • 前三款以外之未成年學生,各級學校認為有必要實施尿液檢驗,並取得其父母或監護人同意者。
  • 各級學校編制內校車駕駛人員。
法務部:
  • 有下列情形之矯正機關收容人:1.曾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行為者(含自動請求治療者)。2.有事實足認為有施用毒品嫌疑者。3.其他基於安全管理需要,認為有必要實施尿液檢驗者。
  • 有事實足認為有施用毒品嫌疑之矯正人員。
  • 曾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行為,經准許易服社會勞動之社會勞動人。
  • 曾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行為之受保護管束人,於保護管束期間,有事實足認有施用毒品嫌疑,經檢察官認為有必要實施尿液檢驗者。
  • 法務部調查局毒品專庫保管人員、毒品檢驗人員及外勤單位實際參與查緝毒品人員。
經濟部:
  • 台電公司發電、輸電、變電、配電之裝修、運轉、操作及電力調度等工作人員。
  • 中油公司各儲運、供水、供電、煉製等工作人員。
  • 經濟部所屬各機關、機構負責鍋爐、煉爐、高壓氣密設備、有毒工業原料及氣體、點焊、輻射機具、檢疫、重要車輛駕駛及其他涉及公共安全工作人員。
  • 前三款業務涉及之承包廠商實際進廠或操作之僱用人員。
交通部:
  • 陸運部分:1.市區汽車客運業及公路汽車客運業職業駕駛人。2.鐵路行車控制及班車駕駛人員。3.大眾捷運系統行車人員。
  • 海運部分:1.服務於船舶上之所有人員。2.門式機操作人員及橋式機操作人員。
  • 空運部分:1.領有檢定證之航空人員(含航空器駕駛員、飛航工程師、飛航管制員、航空器簽派員、航空器維修工程師及維修員)。2.毒品檢驗、研究及業務相關人員。
衛福部:
  • 第一級及第二級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販賣、檢驗及業務相關人員。
  • 毒品檢驗、研究及業務相關人員。
海巡署:
  • 曾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行為者(含自動請求治療者)。
  • 新進義務役人員。
  • 有事實足認為有施用毒品嫌疑者。
  • 辦理毒品沒入物之保管人員。
財政部:
  • 訓練用毒品領用及管理人員。
國安局:
  • 曾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行為者(含自動請求治療者)。
  • 負責警衛安全及營區勤務人員。
  • 生活、勤務不正常,有事實足認為有施用毒品嫌疑者。
更新時間|2023.09.12 20:26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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