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12 15:05 臺北時間

【眾叛親離馬英九】起訴未引不當黨產條例 北檢新聞稿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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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台北地檢署偵結三中案,根據錄音、國民黨高層咬馬證詞及內部簽文等鐵證將前總統馬英九起訴。
台北地檢署偵結三中案,根據錄音、國民黨高層咬馬證詞及內部簽文等鐵證將前總統馬英九起訴。
台北地檢署昨(11日)偵結三中案,根據錄音、國民黨高層咬馬證詞及內部簽文等鐵證將前總統馬英九起訴,不過,仍有部分媒體誤解,甚至質疑北檢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北檢穿越鍘馬」等語,與事實不符,嚴重混淆視聽,北檢今天發出新聞稿澄清。
檢方強調在起訴書中,從未引用不當黨產條例,而且根據監察院多年前調查,黨產確有不當取得爭議,連國民黨前主席連戰在位時也說要還給國家。
以下是北檢新聞稿全文:
一、 本署起訴書從未引用「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本署起訴三中等案被告等涉犯法條為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刑法第342條等罪,起訴書從未引用現行「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論者指本署「拿《黨產條例》去質疑這樁十幾年前的交易」、「演穿越劇」云云,誠屬悖離事實、混淆視聽之言論。
二、本署起訴書所載,中影公司等名下部分黨產存有不當取得之爭議,確有所據
本署於三中等案之起訴書所載「中影公司、中廣公司及國民黨所取得之多筆不動產均存有不當取得黨產之爭議」,依據如下:
(一)90年間監察院提出調查報告,即指出國民黨黨產確有不當取得情形
監察院第3屆監察委員於90年3月間提出調查報告,指陳國民黨轉帳撥用之國有特種房屋及其基地、前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撥歸國民黨經營之19家戲院、贈與國民黨之公有土地及建築物,均與憲法規定及法律之實質精神有悖,並函請行政院確實澈底清理,依法處理。行政院即於90年12月4日函覆監察院表示,將以特別立法方式規範處理國民黨黨產。並由法務部研擬「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於91年9月13日送立法院審議(載於起訴書第6頁)。
(二)91年、92年間國民黨前主席連戰曾兩次公開宣示歸還部分黨產予國家
國民黨前主席連戰於91年9月25日於國民黨中常會公開宣布:涉及轉帳撥用、無償贈與之國民黨當時所有152筆房地將主動捐贈,嗣於92年12月20日,亦公開表示:願主動將由前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撥歸國民黨經營之7家日產戲院(登記於中影公司名下)歸還國家。國有財產局自93年間起即針對前揭連戰所宣示歸還之中影公司名下日產戲院歸還事宜持續與國民黨進行協商,過程中國民黨就上開日產戲院應歸還國家一事並無爭執,僅就應歸還金額之計算方式與國有財產局有不同主張(載於起訴書第7頁)。
(三)93年間財政部訂定黨產協商處理原則,中影公司等名下部分黨產均為該原則所定之「國家資產」
財政部為於上開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完成立法前,先行處理政黨或其附隨組織取得或使用之國家資產,經行政院核定後,於93年3月10日訂定發布「政黨或其附隨組織取得或使用國家資產之協商處理原則」,而國民黨所有之舊中央黨部大樓、中影公司名下之日產戲院、中廣公司所接收日據時期臺灣放送協會之土地、由政府補助款項或以徵收方式取得之不動產等,均為上開原則第3點第2項第5款、第2款、第3款、第4款等明定之「國家資產」(載於起訴書第8頁、第12頁至17頁)。
(四)93年間起交通部就中廣公司名下四筆不動產黨產提起訴訟,96年至104年間經法院判決確定,屬於國家所有
交通部自93年間起即陸續就中廣公司所有之板橋機室、芬園土地、八里機室土地、花蓮機室土地等向各管轄法院提起確認及返還所有權等民事訴訟,並經法院於96年間至104年間先後判決交通部勝訴確定,上開中廣公司所有之不動產確認所有權屬於國家,應予歸還(載於起訴書第13頁至16頁、第229頁)。
更新時間|2023.09.12 20:27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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