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15 17:12 臺北時間

馬提名的監委也投贊成票 管中閔遭彈劾不影響台大校長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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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台大校長管中閔遭監察院以7比4通過彈劾。
台大校長管中閔遭監察院以7比4通過彈劾。
監察院今(15日)認定,台大校長管中閔擔任政務官公職期間,在國內違法兼職,替《壹週刊》撰寫社論,獲取年約65萬元兼職報酬;最後以7比4通過彈劾,包括前總統馬英九任內提名的監察委員方萬富也投下贊成票,後續此案將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置。
一名監委則對本刊表示,此案研判不會影響他擔任台大校長的職務,至於會如何處置必須看公懲會的決定。行政院也表示,政院尊重公懲會的決定。台大表示,等收到監院公文再對外說明。
一名監委分析,監院通過彈劾案後,公懲會可做出依《公務員懲戒法》免職、撤職、剝奪與減少退休金、休職、降級、減俸、記過與申誡等,不過,同樣被彈劾的教育部前部長吳茂昆,被控任職東華大學校長期間,拿學校專利到美國開設師沛恩生技公司,並向中國取得專利,最後公懲會也只判吳茂昆「記過1次」,研判管中閔也不會被判太重。
監察院今天召開彈劾管中閔審查會議,採記名投票方式,包括監委陳師孟、田秋堇、方萬富、林盛豐、瓦歷斯.貝林、張武修、楊芳婉都投贊成票,其中方萬富是馬英九所提名的監委;至於投下反對票的監委包括王美玉、劉德勳、章仁香、江明蒼,也都是馬英九所提名。
此案由監委王幼玲、蔡崇義立案調查,並分別在去年10月、12月、今年1月三度發函約詢管中閔,但管皆透過律師請假未出席。
監察院在彈劾案件審查決定書指出,管中閔在101年2月6日起就任行政院政務委員,並於102年2月18日起,兼任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主委,103年1月22日改制為國家發展委員會,仍續兼任主委,於104年2月3日卸任。
王幼玲指出,根據壹傳媒回覆的公文,管中閔是在擔任台大教授期間,就與該公司完成口頭約定供稿給壹週刊作為社論,獲取每月5萬元、每年約65萬元的固定稿費報酬。但管中閔獲邀入閣擔任政委後,並未中止與壹傳媒的合作,在擔任政務人員長達3年期間,持續不斷匿名供稿,共獲取190萬元的報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禁止兼職規定,事證明確。
至於管中閔在給監院的書面說明稱「僅是純為受邀投稿,從未擔任壹週刊雜誌的任何職務,並非兼職」,王幼玲說,銓敘部99年間函釋明確指出,僅限於「不支薪」才不違反兼職規定,可見形式上是否在傳播媒體擔任職務並非認定重點,管中閔長期固定以匿名方式為壹週刊撰寫社論,實質上屬於兼職無誤。
蔡崇義也表示,實務上雖允許公務員在不妨礙其工作與本職的性質或尊嚴、不涉職務的事物時,得投書媒體賺取稿費,但須限於「偶一為之」、「非經常、固定」及「賺取薄利」等要件。
監察院調查認定,管中閔自壹傳媒領取的稿費報酬,原則上每個月5萬元,另每半年間會有一個月提高給付為75,000元,與壹傳媒之間的合作關係具有相當的固定性和週期性,與一般讀者投書是偶一為之有別;且報酬是「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所定單一法定兼職每月支領上限8,500元的近6倍,已非僅獲取薄利。
更新時間|2023.09.12 20:28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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