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保處頒布「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包租業」向「房東」承租房屋後再行轉租予「承租人」之法律關係。具新法內容,押金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之總額」;電費方面,由租戶支付的話,計算基礎不得超過「台電夏季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如租屋期間遇業者修繕,導致租戶無法住宿時,得扣除期間租金。
依據頒布內容,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 適用對象
「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係用以規範「包租業」承租房屋後再行轉租予「承租人」之法律關係,與一般房東房客間之房屋租賃關係有別。
二、 租賃期間
明訂租賃期間不得少於30日,並不得逾包租契約之租賃期間。
三、 押金上限及返還時間
為防止包租業超收及拒不返還押金爭議,明訂押金數額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之總額」。押金應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承租人交還房屋時返還。
四、 費用負擔
「包租業」及「承租人」得相互約定水、電、瓦斯等費用由何人負擔。此外,並明訂「電費」若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時,其計算基礎不得超過「台電夏季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以避免包租業藉由收取高額電費,謀取不當利益。
五、 修繕責任
房屋或附屬設備損壞時原則上由「包租業」負責修繕,惟損壞係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所造成時,包租業即不負修繕義務。包租業修繕期間,房屋若無法居住使用者,承租人「得請求扣除該期間之租金」。
六、 終止租約
(一)法定終止:明訂包租業及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之法定事由,並規定應於一定期限前(按其情形有3個月及30日二種期限)以書面通知他方。惟,若有危害公共安全或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時,「得不先期通知」。
(二)意定終止:即使無法定終止租約之事由,租賃雙方亦可在權利衡平之前提要件下,約定是否得提前終止租約。提前終止租約應於「至少一個月前」通知他方,未為先期通知而提前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最高「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
七、 公會協助義務
若原出租人提前終止包租契約,包租業應於「五日內」通知承租人終止轉租契約,並「協助承租人優先承租其他租賃住宅」。若包租業因故停業、解散或他遷不明時,承租人並得請求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或其全國聯合會協調續租事宜,公會或其全國聯合會「不得拒絕」。
除此之外,消保處提醒租戶,如租約簽訂2頁以上,記得蓋上騎縫章,以免被抽換,也可藉助拍照、錄影方式證明交屋狀況,如遇到租約內容跟「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有牴觸者,可要求業者修改或拒簽,以免損害自身權益。並建議租戶平時以劃撥、匯款等方式繳交租金,避免發生爭議而涉訟時,舉證困難。新法將於6月1日上路,消保處呼籲業者,如違反法規,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處以最高30萬元罰鍰。
消費者保護法 第56-1條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除法律另有處罰規定外,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