儘管高為邦指證歷歷,但檢察官還是作出不起訴處分。對此,律師鄭懿瀛說,高為邦舉證不足,雖說檢察官有主動追查犯罪的義務,但如果原告提出自訴,卻沒能充分舉證,很難寄望檢察官幫你調查。以本案為例,高為邦指控209萬元是羅金聲當人頭的佣金,卻提不出任何證據;至於檢察官最後作出不起訴的最主要理由,係因本案中,信託財產確實還有一部分,仍存在專款專用專戶,所以顏志宇沒有「意圖不法所有」的主觀要件。
不過,鄭懿瀛也認為,信託的錢已經不是重點,因為利息與73%的罰款,加起來是3162萬元,差不多就是信託財產的總額,繳不出來?那就拍賣抵押標的房產,信託人房子沒了、還負了一屁股債,卻被認定被告沒有「不法所有的意圖」,檢方的認定太「單純」了!
而「永春不動產」總經理張永漢則指出,一般房地產買賣,都會由買方指定的代書執行簽約,而且代書與仲介有義務逐條說明合約內容,且印章不會離開簽約室。此外,他發現高為邦簽的合約有許多瑕疵,例如,都已經要簽約了,怎麼連信託的銀行都沒寫進合約裡,而且,合庫銀行的子公司,也未必能夠合法承攬信託。
張永漢特別強調,不動產買賣根本不用信託,只要找銀行辦屢約保證,就足以保障買賣雙方的權利,「信託」通常是黑道、地下錢莊為了不費力的取得抵押品所,才會在借款、設定抵押時,逼迫債務人同意信託;如此,一但債務人違約,不需經過冗長的法院裁定程序,即可取得抵押不動產;一般人房地產買賣,很少用信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