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吳男與A女同樣任職某KTV,去年7月有同事要離職,大夥兒一起在包箱內聚餐、飲酒,歡送離職同事,凌晨6點,A女不勝酒力,吳男見有機可乘,假意護送,卻吩咐司機將2人載到他住處。
吳男見A女醉得不省人事,趁機性侵,還邊作、邊以手持攝影機拍下性交過程,以及對方胸部、下體等隱私部位,事後還將影片檔儲存個人電腦主機,供自己欣賞。而A女酒醒,對遭性侵過程感到模模糊糊,先是裝作若無其事的離開現場,隨即報警提告。
警方在吳男住處搜出性侵影像檔,立刻查扣電腦以及記憶卡,該影片成鐵證,使吳男犯行無所遁形。事後,雙方以39萬達成和解,且吳男先支付3萬元,餘款分36個月、每月償還1萬元,一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未付,A女可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情節嚴重可由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因此台中地院判處吳男徒刑2年,緩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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