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份107年3月28日的判決指出,翁子涵因為蔡欣倪在臉書直播中之言語,「對告訴人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6年3月28日2時3分許,在住處先截取蔡欣倪的直播影片檔案,然後開罵。
當時翁子涵罵蔡欣倪「幹妳娘,我幹破妳老雞掰啊,操妳媽雞掰啊」之影片後,還以臉書帳號Zihan Weng」上傳隱私設定為公開,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內容為:「要紅讓妳紅」、「我和別人對話關妳屁事蔡小姐?」、「公然直播喊我名字妳叫的?」等。
此外,翁子涵涉嫌還罵「妳要臭讓妳臭到底」、「還有蝦男欠錢的都在比大聲的是不是?」、「限你兩天還錢」等許之文章,被判足以貶損告訴人(即蔡欣倪)名譽,涉犯公然侮辱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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