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28 16:09 臺北時間

13歲少女主動約砲 21歲男被判1年7月

mm-logo
時事
儘管是少女主動求歡,但男子與未滿14歲少女發生性關係,還是被判刑1年7月。
儘管是少女主動求歡,但男子與未滿14歲少女發生性關係,還是被判刑1年7月。
21歲的陳姓男子透過網路聊天室結識當時才13歲的少女,2人在陳男租屋處獨處,小女生春心勃發,主動向陳男求歡,且發生性行為,事後少女母親發現,憤而提告,儘管少女在法庭證稱:「當下是我主動跟他說,我想跟他發生關係的,他才同意」,且事後也賠償5萬元和解,但法官審酌被告犯姦淫幼女罪,是3年以上之罪,但考量被告確有悔意,給予減刑,判刑1年7月。
判決書指出,從事太陽能版工作的陳姓男子,2017年12月間透過網路聊天室結識13歲被害少女,2人進而交往;2018年4月8日,少女到陳男租屋處聊天,兩人在情投意合下性交一次,當天因少女太晚回家,父母追問之下,她坦承與陳男交往,並發生性關係,少女母親憤而提告。
庭訊時,少女證稱:「我和他(陳男)發生關係是你情我願、雙方合意的,4月8日那一次,當下是我主動跟他說我想跟他發生關係的,他才同意。」
陳男則坦承犯行,只說2人是合意性交,不過因少女案發時未滿14歲,她也證稱:「他知道,剛開始認識時,我就有告訴過他,13歲,就讀國一」;對此陳男並不否認。
雖然2人是合意,但陳男5年內已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刑3月確定(已執行),屬於累犯。
台中地院法官認為,陳男明知少女年僅13歲,處於身心與人格發展的重要階段,對於男女兩性關係的認知未臻成熟,仍處於懵懂狀態,竟未能克制自身情慾,對少女身心健康發展及日後人際關係交往,均造成負面影響,但考量雙方和解,且陳男沒有違反少女意願,因此減刑輕判陳男有期徒刑1年7月,可上訴。
更新時間|2023.09.12 20:32 臺北時間
延伸閱讀

支持鏡週刊

小心意大意義
小額贊助鏡週刊!

每月 $79 元全站看到飽
暢享無廣告閱讀體驗

更多內容,歡迎 鏡週刊紙本雜誌鏡週刊數位訂閱了解內容授權資訊

月費、年費會員免費線上閱讀動態雜誌

線上閱讀

更多內容,歡迎 鏡週刊紙本雜誌鏡週刊數位訂閱了解內容授權資訊

月費、年費會員免費線上閱讀動態雜誌

線上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