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深入偵辦後認定,與死者同房的4名重刑犯涉有重嫌,另外2名管理員有疏失,11月1日依傷害致死罪將6人聲請羈押獲准。
10月17日晚間10點,高雄監獄受刑人陳瑞卿的二姊接到監獄來電,告知陳在獄中噎到送醫急救,請家屬到國軍高雄總醫院。家屬趕抵時,陳瑞卿已宣告死亡,陪同送醫的獄方人員推說,當天晚間送藥時,見陳臉色蒼白倒在地上,狀似身體不適,雖立刻量測脈搏、血壓都無異狀,但為保險起見仍將他送醫,不清楚為何會死亡。
不過,急診醫師告訴家屬,陳瑞卿到院時就沒了呼吸心跳,雖然施以急救,但未能救回,因陳在到院前已死亡,醫院無法開立死亡證明。由於法務部近年致力推動獄政人權改革,《監獄行刑法》中特別明訂,在監受刑人死亡須經檢方強制解剖查明死因後,才能開立死亡證明書,法醫因此於陳死後一週進行解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