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聯合報》《自由時報》報導,因劉男檢舉太過頻繁,且部分影片的情況過於雷同,讓稽查人員起了疑心。經檢調人員搜查發現,劉男所用的剪輯軟體有預設自製口水和香菸的圖檔,其中40支影片有後製,而且均使用圖檔。
新北地院審理時,劉男否認犯行,辯稱是原始檔案過大,不符合環保局要求的格式,才後製擷取所需片段,至於口水只是靜態的標籤軌影像,以便歸檔和標記重點片段。
但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後,確認影片有經過編輯和重新編碼,已非原始拍攝影像,且口水解析度、弧度和出現到消失的時間均一致,並有嵌入口水的圖檔。
多名受害的被檢舉人出面舉證,各別稱「如果真要吐痰會吐到衣服」「我不可能在騎機車時吐痰」「以影片中角度應該會吐到自己,而且也不應該飛那麼遠」,還有被檢舉人表示自己在吃檳榔,要吐也是吐出紅色的檳榔汁才對。
法官認為,被檢舉人並無違規,卻遭劉姓檢舉達人變造影片以領取獎金,嚴重影響他人權益和我國公務機關審核案檢舉案件的正確性,劉男事後又矢口否認犯行,相當不可取,因此依行使變造準私文書論40罪,每罪處3月不等的刑期,合併執行2年,可易科罰金7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