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此,律師不服,已表示將提起抗告。北院裁押理由主因是張綱維的樺福公司自有資金不足,從2010年至2015年間,涉以遠航公司不實財報,害北院陷於錯誤,以為張綱維具備足夠資金可協助遠航公司重整,因而裁定重整完成,張綱維恐已觸犯涉證交法的申報公告不實罪、偽造文書罪及商業會計法等罪。
此外,張綱維去年底因停飛事件遭約談後,即被限制住居在戶籍地,後來卻住在台北市另一豪宅,未實際居住在限制住居處所,已有違背限制命令。
院方認為,張綱維長期經營民用航空公司,國內外人脈、資力豐富,有逃亡能力,近來突然提領大量現金、將名畫等個人財產搬移至親友住處,確有隱匿資產、籌款安頓親友,準備逃亡以規避偵審程序進行的高度可能性。
院方指出,張綱維也坦承目前在躲避地下錢莊及黑道追債,已有生命危險,無法面對債權人鉅額求償。因此,已有事實足認張綱維有逃亡之虞。
由於全案情繁雜,且涉及財會專業,顯非張綱維一人或少數人可完成,恐有共犯存在,由於本案相關證人尚未到案,加上財會製作及公司重整資料繁雜且歷時長久,關鍵事實有待檢方釐清,足認張綱維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
院方認為,全案牽涉金額高達數十億元,現今網路及通訊軟體發達,張綱維與共犯、證人間可輕易透過各種媒介,不受時空限制地進行溝通,具保亦非預防串證的有效手段,因此,有羈押必要,並禁止接見、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