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合議庭認為,這起慘劇源於公務人員對工程未嚴格把關、善盡職責,因此改依過失致死罪,判處當時擔任市府幫工程司趙建喬3年半、副工程司楊宗仁2年6個月、工程員邱炳文3年半,其餘榮化、華運等9名業者全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調查發現,管線在排水箱涵完全懸空,20多年來未檢測維護,導致管線遭鏽蝕破裂、氣體外洩,埋下未爆彈,負責公務人員最初監工、初驗、驗收等過程不實,未能適時遷改管線,屬趙建喬等3人過失。
考量多數被害者都已獲賠、市府也投入災後重建,改判前市府3人較輕。其餘廠商方面,則認定埋設時已經監工初驗,廠商無法改變此結果,沒有防止洩漏的辦法,故改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