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覺失調女住院遭性侵 男病患辯稱:我有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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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病患住院遭性侵,男病患及醫院連來賠償新台幣40萬元。(示意圖,pixabay)
女病患住院遭性侵,男病患及醫院連來賠償新台幣40萬元。(示意圖,pixabay)
文|黃雅琪(Sasa)

西元2016年3月,新竹縣台大竹東分院一起社會案件,患有思覺失調症的女子,在住院期間遭到男病患多次性侵。高等法院判定,男病患及醫院必須「連來賠償」被害女子新台幣40萬元,全案定讞。

被害女子母親表示,女兒因為罹患思覺失調症入院,但在住院期間,於廁所遭到男病患多次性侵,已經嚴重侵害女兒身體自主權。女兒與醫院有簽屬醫療契約,但院方人員未保護女兒安全,她請求男病患及醫院應連帶賠償。

男病患自稱,患有中度精神病症,判斷能力有障礙,不清楚女方向他示好是出於精神病所致;甚至辯稱與女方屬於合意性交,沒有違反女方意願。台大竹東分院認為,院內醫護人員有依照病室規定,發現雙方有肢體接觸時,就將女方隔離並約束四肢,已經盡到防範監督與照護的義務。

高等法院認為,女方四肢受到約束,男病患看見後理應可以做出判斷;而醫院方面則未盡義務,保障女方貞操權不受侵害。判處男病患及醫院需賠償女方新台幣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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