瑩真律師提到,韓陣營頻頻向法院申請暫時停止執行罷免案,但韓市長本人卻一直避談對罷免的態度,直到5月15日晚間卻一反常態,在臉書發布影片呼籲,6月6日當天外縣市的支持者不要來高雄,以免造成更多想像空間,而要高雄市的支持者「不要去投票,出來監票就好」,讓許多人霧裡看花。
只要監票不要投票,會造成什麼後果呢?瑩真律師表示,民主選舉的祕密投票制度,選舉或罷免都採不記名投票進行,就是要減少外界干擾因素,避免影響選舉人的自由投票意志。韓市長呼籲支持者只監票不要投票,導致當天去投票或進入投開票所者,某種程度會被辨識出是要去罷免韓市長的人,可能會因此遭受不公平待遇,或可能有支持者守在投票所外,勸阻其他人不要進去投票。
不過,她也提醒有意阻止他人投票者,依《刑法》第142條,「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他人自由選舉或投票權者,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瑩真律師認為韓市長的呼籲背後可能還有一個目的,請支持者前往監票可能是為了之後提出罷免無效之訴或罷免案通過無效之訴做準備(依《選罷法》第118條及第124條),後者會朝向「票數不實」或「偽造投票結果」兩個方向進行。也因此可預見當天票數計算、或選舉人人數或選票上面圈選方式可否計入有效票,都會受到很嚴格的檢視。
除此之外,瑩真律師也進一步說明,《選罷法》第124條第3項規定,「罷免案之通過經判決無效者,被罷免人之職務應予恢復。但無法恢復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韓市長將從罷免投票結果宣布當天就立刻解除職務,除非韓市長提出罷免案通過無效之訴,訴訟勝訴後才可以恢復市長職務,但如果訴訟期間已超過他的市長任期,也無法再回去當市長。
但就法律來看,韓市長還是有辦法力挽狂瀾保住市長大位,他可向法院提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即是在訴訟確定前,為避免發生無可彌補的重大損害,由法院要求訴訟確定前,讓罷免通過結果可以暫時停止執行,讓韓市長可繼續擔任職務,直到判決確定為止。
針對高雄市長韓國瑜罷免案,瑩真律師仔細交代法律攻防,她強調這僅是個人推測,而且這些推測都要罷免真的通過後才會發生。不過她也重申,應該回歸民主社會機制,鼓勵大家無論是贊成或反對都用選票來表達意見。
選罷法第118條
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
選舉委員會辦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申請登記之政黨,得依前項規定提起選舉無效之訴。
選罷法第124條
罷免案之通過或否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得於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以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訴:
一、罷免案通過或否決之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投票結果之虞。
二、被罷免人、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或其各該辦事處負責人、辦事人員,對於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
三、被罷免人、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或其各該辦事處負責人、辦事人員,有第九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行為。
四、被罷免人有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行為。
罷免案否決無效之訴,經法院判決無效確定者,其罷免案之否決無效,並定期重行投票。
罷免案之通過經判決無效者,被罷免人之職務應予恢復。但無法恢復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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