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姓婦人與朱姓男子結婚後,共生下3名子女。民國80年間,黃婦突然離家出走,當時子女們分別才5歲、2歲及1歲,從小由父親及祖父母扶養長大,對於母親幾乎沒有太多印象。黃婦離家後,對子女不聞不問,也未給付任何扶養費用,沒想到卻在民國95年返家,還挺著大肚子出現,與朱姓男子談判離婚,也是孩子們最後一次看到母親。
今年黃婦以自己年事已高,無謀生能力,要求3名子女必須扶養她,向台東地院民事法庭聲請3名子女在她死亡前,每人按月需支付她5,937元的扶養費。3名子女向法官表示,母親對他們從未盡過扶養責任,加上他們目前的經濟狀況不穩定,其中一人還有未成年的子女要扶養,生活實在困難,沒有餘力照顧母親,希望法官能免除對母親的扶養義務。
最後台東地院法官認為,年邁的黃婦雖無謀生能力,需要子女照顧,但她當年拋夫棄子,考量到她過去毫無正當理由就離開家庭,且失聯的30年間也未為孩子們的成長盡一份心力,如今卻要求子女承擔扶養責任實在有失公平,因此駁回黃婦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