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統計,以高檢署約70位檢察官的上訴案件量估算,陳筱珮合議庭的被上訴率偏高,光是這一庭就占了全高檢署約1/4的上訴案件量,讓不少檢察官敬畏三分。
其中,該庭對一起性侵案的判決,至今仍令司法圈議論紛紛。台北市一名男子阿偉與女友小如因金錢問題發生爭吵,男方被控性侵女友,女方當時表明「你不要碰我」,拒絕發生性行為,卻仍被掀開上衣搓揉胸部及強脫衣褲舔下體,還遭阿偉以手指插入下體。
小如死命抵抗,對阿偉拳打腳踢,不斷高喊不要,男方才罷手,事後小如出示驗傷單提告,顯示大腿多處瘀傷,一審法官因此依強制性交罪將阿偉重判1年8個月。
不過,全案上訴二審遇到陳筱珮這庭,阿偉並未出庭,合議庭根據一審辯詞,阿偉提到小如之前對他說,如果雙方吵架,只要將她帶到床上發生性行為就好了,加上二人之前也經常發生類似的事,小如剛開始也會先反抗的踢、踹,之後就都和好,這次知道小如真的不願意,後來就停止動作。
合議庭認為阿偉循同樣模式向女友求和,並無違反小如意願,且發現小如反應與過去不同就停止性行為,因此改判無罪。檢方認為判決理由太離譜,已提起上訴,最高檢察署也認為,縱屬夫妻、情侶,或曾有性關係的對象,仍有隨時可拒絕發生或繼續發生性行為的權力。
最高檢認為,小如昔日與阿偉交往時,雖同意發生性行為,但並不表示本案發生時,必然同意與他再度發生性關係,況且阿偉曾坦承,案發時小如並沒有同意發生性行為,對於院方如何判定違反被害人意願標準,已在今年6月向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聲請統一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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