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發生於2017年11月2日,當天廖志昕參加校方的期中考試,進行3,000公尺跑步時突然休克昏倒,場中隊長張一平僅1分鐘就到場,請其他學員聯繫教官和警專醫務人員到場,卻未指示拿取AED急救,並要學員暫緩通知119,直到隔了將近4分鐘其他教官到場,才緊急通知119和進行AED急救。
廖志昕送醫經過2個月救治,雖然救回一命,卻因延誤救治而致心臟停止跳動休克缺氧過久陷入重度昏迷,導致缺氧缺血性腦病變,醫師宣判成為植物人。事後張一平被依業務過失重傷害罪嫌起訴,最終與廖家人和解,同意賠償145萬元,今年7月,張遭判刑3個月,可易科罰金9萬元,獲緩刑3年,全案仍可上訴。
而廖志昕父母也向警專提出民事訴訟,主張警專進行考試時,竟沒有派醫護人員到場,案發當時,校醫還是懸缺,張一平也未就近拿取AED急救,逐列細項後,廖家向警專求償2,900萬餘元。但警專辯稱,適逢校醫退休,當時正重新招聘,並暫派萬芳醫院醫師到校輪班,張一平有請學員通報醫護室,教官也叫了救護車,都積極急救,認為校方並無過失。
台北地院民庭昨日做出判決,警專應賠廖志昕2,742萬7,795元,以及賠償廖的父母各100萬元,共2942萬7,795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