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2013年夏天某日,村長見婷婷準備下班,提議載她去到市區買東西,最後將車子停在白沙鄉中屯村的海邊,溜到後座對婷婷雙手一陣亂摸,並脫下褲子,抓住她的手摸其生殖器,聲稱「我的東西都長不大,你幫我用長大一點」,其間婷婷不斷反抗,並揚言要向人力仲介公司老闆阿漢(化名)投訴,才讓村長罷手。
孰料,事後村長故態復萌,二度向婷婷伸出狼爪,多次警告村長「在這樣做就跟老闆說」,村長才停手。婷婷氣不過,要阿漢替她討回公道,但阿漢卻不相信婷婷對村長的指控。
婷婷出庭時表示,當時不了解台灣法律,老闆阿漢也不相信她,直至回到越南將村長惡行告訴家人,最後才在去年3月跨海提告。村長則辯稱,他與阿漢在107 年因為登記參選村長一事決裂,認為是選舉恩怨,阿漢利用婷婷,造謠抹黑他,法官不信,最後認定犯罪屬實,判決村長1年8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