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弟女友喝醉裸睡 哥哥撿屍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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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院法官因張男與A女達成和解,深具悔意,輕判並予以緩刑。(本刊資料照)
台中地院法官因張男與A女達成和解,深具悔意,輕判並予以緩刑。(本刊資料照)
文|林慶祥攝影|攝影組

台中市一名張姓男子,與弟弟、未來弟媳A女同住一屋簷下,今年3月間,弟弟與A女喝醉了,返回住處後,A女脫光衣服醉倒在房間地板上,張男竟然趁機性侵得逞,案經台中地院審理,因雙方達成和解,A女也願意原諒他,法官考量張男沒有前科,且深具悔意,援用「犯罪情狀顯可憫恕」減刑,判1年10月,緩刑2年,但得支付公庫5萬元。

判決書指出,A女與男友、男友兄長同住一處,今年3月21日凌晨,A女與男友喝醉酒返家,兩人進房後,弟弟逕自躺在床上呼呼大睡,而A女竟然脫個精光,睡在地板上。

由於兩人喝醉動作大,在房內發出碰撞聲音,隔壁的哥哥張男過去關切,見A女全身赤裸,而弟弟酣睡中,本來他只是想把未來弟媳扶上床,但一接觸到赤裸的女體,淫慾油然而生,竟失去理智,起邪念把A女架回自己房間,乘機性交得逞,A女醒後,發現自己躺在男友哥哥床上,氣得報警處理。

案經台中地院審理,張男坦承犯行,且表示深具悔意,並與A女達成和解,獲得對方原諒,因此,法官認為,乘機性交最可判處3至10年,被告良心未泯,若判他3年徒刑還是太重,援用刑法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予以減刑,輕判1年10月,此外,因張男沒有前科,法官認為他也是一時短於思慮,誤觸法典,經此教訓,應知警惕,無再犯之虞,加上A女為他求情,同意給予緩刑機會,法官據此宣告2年緩刑,但必需支付公庫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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