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調查,何男2018年認識當時12歲的國中少女,兩人進而展開交往,2019年3月至4月間,分別在各自家中發過一次性關係,今年2月間深夜11點何男將少女帶至嘉義市二二八紀念公園女廁內性交,3次都是在合意下發生關係。
何男庭訊時坦承與少女性交,也表示他與少女母親相識,與少女有感情基礎,並未刻意以矇騙或利誘方式性交,少女也稱「被告把我照顧得很好,我不希望被告因為這件事情受到處罰」,後來雙方達成調解。
法院審理後認為,何男犯刑法227條第一項對未滿14歲女子為性交罪,分論併罰,考量他跟少女成為男女朋友後,2人才有性交,應屬情不自禁才會衝動犯錯,且正在念大學、成績優異的何男並無任何前科紀錄,也未掩飾犯行,有悔過、反省之意,認為何男對未來人生方向有所規劃掌握,無再犯之餘,少女與家屬也都同意給何男緩刑機會,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參加法治教育12小時,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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