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康男與女童父親相互認識且具遠親關係,因而認識國小2年級女童。去年10月4日下午2時許,康男陪同女童及其母親,至嘉義縣一家娃娃機店內遊玩,因女童母親要購物,將女童先留置在夾娃娃機店。康男趁與女童獨處時將她帶至店內角落隱蔽處,蹲在女童前方,將右手伸入女童所穿著短褲內。
康男以手指來回撫摸女童下體約3秒鐘,女童發現有異,慌忙將老翁右手推開,並手指夾娃娃機店內上方監視錄影設備,康男才停手,檢警偵訊時坦承犯行。
法官認為,康男為滿足個人私欲,明知受害者是未滿14歲學童,性自主及判斷能力均未臻成熟,竟對其作猥褻行為,造成人格身心發展不良影響,觸犯刑法對未滿14歲之女子猥褻罪,念其犯後坦認己過,已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不追究,並同意給予緩刑機會,依法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