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25歲葉姓男子日前因案入獄服刑,去年8月刑滿出獄後,朋友替他接風慶祝時,找來16歲的女高職生一起幫他「洗塵」,結果倆人發現彼此早就是臉書上朋友,好感度爆表一拍即合,短短時間內就在葉姓更生人的住處發生性關係,並且成為男女朋友。
高職少女的行為被媽媽發現後,一狀把葉男告上法院,結果葉姓更生人辯稱,不知道少女「只有16歲」,只知道她的生日是7月。並強調跟少女2017年間就透過臉書認識了,只是當時沒交集,直到他出獄後、去年7月13日朋友幫他慶祝,並帶少女一起來,認出雙方在網路上早已認識,是之後才聯繫並交往。
但是高雄地院認為葉姓男子既然知道少女念高一,而且又有臉書可以交友圈可以確認,應能推算出少女的未成年年紀,最終證實少女案發當時只有15歲3月,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不得易科罰金須入獄,全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