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歲的林男和32歲友人洪男,合作投資經營虛擬貨幣比特幣礦場,並在去年2月到3月間分別於台中烏日租2間空屋,在內擺放比特幣挖礦機、桌上型電腦等設備,但因「挖礦」本身相當消耗電能,所以2男用老虎鉗剪斷用電戶外箱封印鎖,再加工折斷比流器致電表計量失準,「偷電」成功挖到10.4345顆比特幣,賣得290多萬元,2人平分花用。
但今年3月30日台電人員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偷電行徑敗露,警方在台中烏日租屋處查獲比特幣挖礦機193台、故障比特幣挖礦機10台,裝上型電腦30台等設備,台電估計竊電金額高達1,940萬4,770元。
檢警另還查出2人也曾於2019年2月至9月間,在台中市烏日區溪南路租屋,並竊電挖礦,台電估算竊電金額為215萬元,但因電箱已損壞多時,證據不足,無法求償。
林男和洪男到案後認罪,台中地檢署認為2人持兇器竊電,依加重竊盜電能罪向他們提起公訴,林男、洪男除了面臨最高5年徒刑罪責,還被台電追償高達近2千萬元的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