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2018年3月22日,某媒體記者接獲爆料,指北農駐衛警察隊徐姓代理隊長與女職員有染,而且他會在隱密處偷放攝影機,讓女主角不知情狀況下入鏡,爆料者還秀出影片佐證,有圖有真相,此一荒唐行徑被媒體披露。
為此,北農一直在抓洩密者,而徐姓代理隊長告訴北農長官,這些影像檔他都存在公用電腦內,結束代理後,他將電腦移交給下任代隊長使用;徐員透過新聞影片,對比爆料者手部特徵,一口咬定是該隊林姓警員的妻子所為。
徐姓代理隊長認為,因為兩人有嫌隙,林才利用職務之變,偷用他的電腦,竊取性愛影片,交由妻子提供給媒體爆料,他一氣之下,對林員夫妻提起妨害電腦使用、妨害秘密、加重誹謗等告訴。
林員在內部調查時,一度承認是他們夫妻所為,但到案後改稱,因為不堪北農幾近騷擾的調查,才隨口承認;台北地院法官審理時,撰文記者證稱,的確是北農員工爆料,但他沒見過林員夫妻,記者表示,他曾向徐員求證,但徐沈默以對,不否認是影片中的男主角。
法官認為,林員夫妻改變北農內部調查時的證詞,而徐員又無法證實移交電腦前,已經將性愛影片刪除,有可能刪除不乾淨,或被還原影像檔而被其他同仁外流,因此判處林員夫妻無罪,徐員不服上訴,高院法官認為原審判決無誤,維持無罪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