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2020年2月10日下午,洪男與友人相約在高雄市鳳山區「雙九釣蝦場」釣蝦,友人的女友A女也騎機車前往會合,其間友人因故先行騎乘A女的機車離去後,便由另一友人開車搭載洪男和A女一同離去。
一行人駛經鳳山火車站時,洪男以欲向他人拿東西為由下車,並由A女陪同前往。當天下午5 、6 點,2人途經「富都旅社」時,洪男竟強拉A女進入旅社房間推倒在床,並不顧她抵抗,涉嫌手伸入運動褲與內褲內,撫摸陰道外部,後因櫃檯打電話進房間,他始罷手未再侵犯。
A女隨後向鳳山分局報案,警方依強制猥褻罪嫌,移送高雄地檢署偵辦並起訴。二審合議庭調查,審酌被告坦承犯行並達成和解,並賠償A女,A女也替他求情,要求從輕發落,於是維持原審刑度,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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