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男子提告指出,妻子在2018年耶誕佳節期間,和一名有投資關係的「投資男」共同出遊,並在旅館發生性行為,當時雙方婚姻關係仍在存續中,妻子侵害配偶權,必須賠償他精神損失100萬元。
妻子則抗辯表示,張男未經過她同意,就擅自拿取她車上的行車紀錄器,才會在其中發現她與「投資男」的對話,張男取證手段違法,已侵害她的隱私權與祕密通訊權,不能當成證據,且當時她喝得不省人事,根本不知是否有與該男子發生關係,之後也有驗傷、到警局備案。
法院審理認為,夫妻應是共同生活密切的共同體,彼此親密與信任不能與其他人相比,丈夫為了保護權益,若不是行車紀錄器對話內容,難以舉證,且對話內容也沒有扭曲事實,因此准予作為證據。
不過法官勘驗完整對話紀錄發現,妻子確實曾向「投資男」詢問「你到底有沒有戴套?」還追問「沒有射在裡面嗎?」男子回:「沒有啊。」但她也曾向友人表示「那個強姦是刑事,我只要報了案,我沒有後悔的餘地」「欸!我真的無力反抗耶,我大概知道一點點,他在脫我衣服的時侯,像屍體一樣翻來翻去的脫,因為我就是不能動嘛...」「我還有第四件事就是耶誕節那個案子(2018年12月25日投資男),要怎麼搜證」。
法官認為,從對話中,張妻也表明不知當天發生的事情,事後還有向友人詢問如何蒐證等,顯示她與男子發生關係前,已醉到無自主意識,因此被撿屍載往旅館發生性關係,張妻對侵害配偶權根本沒有任何故意過失,因此判她免賠確定。
★《鏡週刊》關心您: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侵害、性騷擾,請立刻撥打110報案,再尋求113專線,求助專業社工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