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在高雄港擔任貨運工的A男與Y女原為朋友,2019年11月10日,兩人一起唱歌喝酒後,到Y女位於高雄市苓雅區住處休息,Y女雖同意與他共榻而眠,但並不代表願意與他親熱,只能蓋棉被純睡覺,沒想到因為Y女下半身僅穿著一條內褲,A男「凍未條」,竟然不顧Y女出言反對、伸手阻擋,強行撫摸胸部、下體,最後他被Y女趕出租屋處。
案經高雄地檢署提起公訴,一審高雄地院依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8月,A男認為量刑過重,不服上訴。
二審高雄高分院法官調查發現,案發之後A男曾傳LINE給Y女表示「不然妳想怎樣,感覺像仙人跳」「去告我、去找妳家人,我也沒對妳強姦,妳同意我回去的,也是妳自己不穿褲子引誘」「覺得妳在恐嚇取財」等語。
法官認為,Y女係因朋友關係,基於信賴而同意與他同床,但並不代表願意與他發生親密行為,從事後A男的簡訊,可知他完全不曉得尊重女性,雖然他在高雄地院審理期間,向Y女道歉、表示願意賠償,但遭到拒絕,因此二審法官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有期徒刑8個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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