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在北市一家國中擔任理化老師的劉男,竟和班上年僅14歲的女學生發展出性關係,自2014年7月至2015年間6月間,總共帶著女學生到新北市汐止區的汽車旅館,4次發生性交行為,最終被女學生母親發現決定報警處理。
檢警調查,女學生在通訊軟體以「克里斯」稱呼老師劉男,根據訊息內容顯示,女學生稱「子宮在痛」劉男則回覆「還在痛嗎?可能是我太用力」聊天訊息中,倆人討論要到汽車旅館,劉男則回「明天一定讓你爽」。
女學生母親應訊時,表示在女兒國三時,她有勸女兒不要再和劉男發生性行為,直到女兒讀高中,女兒表示說學測考完後,就不會再和他聯繫,女學生母親後來打電話給劉男,要他付出高額金額,後續收到劉匯款的400萬元賠償。
院方審理時認為,劉男和女學生發生性交行為,影響女學生身心正常發展,考量案件在起訴前,劉男有賠償女學生母親400萬元,綜融劉男目前已婚、無業等情況,依據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性交罪,共計4罪,判處他有期徒刑3月,應執行10個月徒刑。
《鏡週刊》關心您: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侵害、性騷擾,請立刻撥打110報案,再尋求113專線,求助專業社工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