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指出,潘懷宗自2002年12月25日起擔任台北市議會第9屆議員,而台北市議會編列「公費助理補助費」支付確實擔任公費助理之人,另編列預算支付議員每月2萬元「為民服務費」,供議員支應職權行使相關費用,兩項費用之支給依據與用途均屬不同。
不料,潘懷宗因「為民服務費」不敷使用,為節省個人支出,竟自2008年至2020年間,透過陳玉臺找4名人頭掛名助理,假借聘任公費助理之名,向台北市議會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333萬5,835元,作為服務處雜支及購買禮品贊助里民活動等使用。
士林地檢署掌握事證後,今年初指揮調查局發動搜索約談,潘、陳在偵辦期間坦承犯罪,並主動繳回犯罪所得333萬5,835元,檢察官今以涉犯《犯貪汙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起訴潘、陳與4名人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