莉亞2015年間與元和雅診所談妥用代言換取隆乳手術,之後並依約穿著粉紅色護理室服裝拍攝隆乳介紹影片,還另外拍攝一支隆乳後的感想影片,莉亞稱讚醫生技術好,她對於隆乳效果很滿意,最後還雙手比讚對著鏡頭說:「元和雅很棒」。
但莉亞後來發現,元和雅以她的照片,在高雄、台南街頭矗立數個「尋奶啟事」廣告,寫著「奶奶快回家」,廣告刊登時,還引起鄉民討論。但莉亞卻認為廣告內容低俗,要求下架,但未獲得回應。另外,醫師接受媒體訪問時,直指她的乳房有「8公分位差」「針灸療程導致破裂」,這些行為都已經造成她名譽受損。
莉亞向法院提出告訴,要求當時和她簽立肖像權授權契約的映華公司,應返還50萬元肖像權授權費用;而映華公司和元和雅診所刊登的廣告,已經涉及公然侮辱,另再向兩公司及元和雅法定代理人,連帶求償50萬元,全案共求償100萬元。
高雄地院審理認為,雙方合約中約定,莉亞以肖像權換取價值30萬元的水滴果凍隆乳療程,授權診所可以使用她的肖像權,用於「協助推廣美容醫學之業務」「作為術前術後對照使用」等,因此「尋奶啟示」等廣告以及診所官網文宣,並沒有違反公序良俗及誠信原則。
而「剝皮網紅」出自《壹週刊》報導,並非映華公司的恣意評價,再者「自然內在美」「內衣幾乎快罩不住豪乳」「批踢踢鄉民大推薦!」等詞,則是引導消費者以莉亞作為目標,進而購買療程,因此沒有貶低、壓抑莉亞人格權的意思,並無公然侮辱,因此判莉亞敗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