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19 07:58 臺北時間

【鏡法】測謊的問題與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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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測謊是比較受測者回答與案情相關或無關問題時的不同反應,從而判斷受測者有無說謊。(東方IC)
測謊是比較受測者回答與案情相關或無關問題時的不同反應,從而判斷受測者有無說謊。(東方IC)
在訴訟程序裡,最需要的就是要有真話才能釐清事實,但往往事與願違。實務上,當事人及證人往往因各種考慮而不願吐實,避重就輕、故意混淆、指鹿為馬、憑空捏造等,所在多有,長久以來遂有「測謊」此一技術實施。測謊二字聽起來很聳動,好像也很科學;試想,有人說謊居然能被測出來!果真如此,案件都能真相大白,再也不會有冤假錯案。
事實上並非如此。通常人會說謊,是因遭遇壓力、面臨危險時需要應變(如被告怕說真話讓犯罪真相被揭穿),在人類本能驅使下說謊以保護自己,此際生理上自主神經系統迅速釋放能量,致內分泌、呼吸、脈膊及血液等循環加速,使其有能量應付眼前危機!測謊技術原理即是運用儀器測量受測者回答各項問題時的生理反應變化,以曲線方式紀錄並呈現出生理反應大小,再對受測者回答與案情相關或無關問題時的不同反應加以比較,從而判斷受測者有無說謊。測謊這一技術果真這麼厲害、神準?人有千百種,每個人的生理反應也不同,有人說謊成性、說謊時毫無異狀,有人一說謊就緊張、反應劇烈!有人可以高度控制情緒,甚至對測謊富有經驗,曉得如何趨吉避凶,難能一概而論。更何況即便是同一人,每天的生理、心理狀況也不相同,難道多做幾次就能更正確?
要不要禁止測謊?贊成或反對都不乏其人,有案件藉測謊找到真凶,順利讓真凶定罪或還被告清白!也有案件被告因測謊未過,加上其他證據遭法院認為有罪,事後才發現冤枉被告。司法實務對此意見不一,從過去的全盤承認測謊結果,到部分認為需完全否認,也有附條件承認者,百花齊放,沒有定論。甚至,有些測謊是被告主動要求以證明自己「句句屬實」,不見得都是司法機關下令實施。目前《刑事訴訟法》內沒有測謊之明文規定,僅《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內有觀護人對於付保護管束之加害人,得報請檢察官許可對之實施測謊,至於一般進行中的偵審案件,法無明文。實務見解多認為測謊屬於科學鑑定的一種,但也有不同意見。
過去有若干冤案跟測謊有關,但大多發生於二十年前,當時各種測謊技術剛引入國內,並不成熟,加上司法人員在欠缺有力物證又有破案壓力之下,許多測謊結果被法院大量採用,甚至誤用。故有立法草案提倡法律明文禁止測謊結果當作證據。但對此爭議問題,用法律規定方式立刻「一槌定音」,恐生「過與不及、皆有失之」之弊,建議目前以「測謊」的正當程序著眼,由法院嚴格審查測謊的過程、相關設備及人員等是否專業及無不當干擾,對測謊結果有爭議時,應安排測謊人員到法庭接受詰問等,或許較為妥適。

作者 楊雲驊

  • 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
  • 新時代法律學社理事長
更新時間|2023.09.12 20:39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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