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維修廠師傅李男當時駕駛警用巡邏車,行經台北市濱江街路口時闖紅燈,撞上陳女騎乘的機車,造成陳女顱內出血、蜘蛛網膜下出血、左眼神經損傷、骨盆骨折,李男事後挨告,被依過失傷害罪判刑5個月,緩刑2年。
陳女再提告民事求償,扣除保險給付及李男支付百餘萬元後,要求賠償醫藥費、看護費、勞動力減損及精神慰撫金等,台北地院認為,警用公務車應由警察駕駛,警局讓修車廠人員將警車開回維修,雙方有僱傭關係,上月底判李男、修車廠及北市警局須連帶賠償578萬餘元。
北投分局表示,維修廠人員未依契約規定以拖吊車移置,反由李男將車開回,途中發生車禍意外,十分遺憾,分局指出,尊重法院判決,也持續關懷與照護被害人,北市警局則要求各分局遵守標準作業程序,不可再有輕忽心態,是否提起上訴,則將與律師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