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去年9月16日曾男找傳播妹陪唱歌,不料女子進房後,曾男拿出開山刀、空氣槍向她揮舞展示,女子被嚇得蹲地哭泣,此時曾男恐嚇:「妳不要哭,乖乖的我不會對妳怎麼樣」等語,要求對方替他口交,女子嚇得不敢反抗,只好乖乖配合曾男;完事後,曾男佯稱老闆要他出來搶劫,要女子交出身上的錢與財物,讓他回去交差,女子心生畏懼,當場用手機轉帳2萬4,000 元給曾男,還交出身上配戴的戒指、手錶與項鍊。
對此,關於恐嚇取財等犯行,曾男坦承不諱,但矢口否認強制性交,並辯稱自己沒拿開山刀、空氣槍威脅傳播妹口交。曾男表示,原本性交易的價格是6,000元,但對方卻喊價1萬2,000元,他提出質疑後才降價,但女子又看到他的生殖器有入珠後,又拒絕性交易,所以雙方並未有性行為。
但傳播妹則稱,自己的工作就是陪客人唱歌喝酒,不包含猥褻及性行為,當天進房後,曾男卻從桌上手提包拿出空氣槍,且床頭還放有開山刀,她當場就被嚇哭,也因為太過害怕只好服從曾男,口交一事也乖乖配合,過程中曾男還咬她大腿內側問「為什麼不可以?」,她也看到曾男的背部有刺青、生殖器也有入珠。
台灣高等法院認為,曾男既然「沒有錢」卻去旅館開房、接洽性交易女子,顯然蓄意存心「白嫖」;加上攜帶開山刀、空氣槍脅迫對方口交,進一步恐嚇取財,當時女子的心理及行動力深受現場凶器壓制。不過曾男卻辯稱女子指訴他強制性交,是遭受恐嚇取財的報復行為,對此法官認為曾男完全未見悔悟,所以不採信曾男說法。最後曾男要求高院輕判遭駁回,維持原判決8年。
★《鏡週刊》關心您: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侵害、性騷擾,請立刻撥打110報案,再尋求113專線,求助專業社工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