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女2016年1月為了照顧小孩而專心當家庭主婦,一直到去年3月,才外出找工作,沒想到重返職場,竟然與小她7歲的王姓同事外遇。C姓丈夫察覺有異,在妻子外出時尾隨,目睹老婆在住家附近暗巷與一名男子熱情擁吻,但他還想挽回婚姻,因此提議由他帶著小孩回老家住一段時間,兩人冷靜一下。
沒想到才剛分居,郭女就迫不及待帶著王姓小鮮肉回家留宿,一住就是一星期,兩人出雙入對,小鮮肉還擁有C男家裡鑰匙;甚至C男調閱社區監視器,赫然發現妻子與小王在電梯親暱擁抱,他覺得這對偷情男女太過份了,決定提出侵犯配偶權求償之訴。
案經台中地院合議庭審理,人妻矢口否認外遇,她辯稱王男是同性戀,只愛男人,跟她是「閨密」,而王男到她家過夜,只為幫她修水電,但完工時夜已深,怕耽誤隔日上班,才讓他在沙發上睡一宿;王男也順著郭女的辯詞,聲稱自己為性別認同所苦,因此把郭女當姐姐,向她傾訴內心痛苦。
但C姓丈夫提出兩人在他家姦宿長達一週的證據,以及電梯內親暱影像,法官當場打臉,認為這些行為超乎一般異性朋友正常應對舉止界限,且法官對於被告辯稱王男是同志,不可能發生性關係,也認為不足採信。
此外,在訴訟期間,岳父出面調解女兒與女婿的婚姻糾紛,當時郭女在庭外坦承外遇,還表示:「如果你(丈夫)撤銷告訴,我爸要我不再跟王先生來往,我也答應我爸了」,顯然其供詞係為逃避求償責任,因此合議庭判決郭女與王男必需賠償20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