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09 09:27 臺北時間

高雄「街頭藝術家」揪正妹合照 藉機強吻挨告反討11萬譏:台女很厲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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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陳男在高雄市新堀江商圈以拍攝影片為由,強吻女學生後遭提告。(示意圖,翻攝維基百科)
陳男在高雄市新堀江商圈以拍攝影片為由,強吻女學生後遭提告。(示意圖,翻攝維基百科)
高雄市一位34歲陳姓男子,2019年初於街頭搭訕女學生,並藉機強吻對方後,遭女學生的父親告上法院,並被依《性騷擾防治法》判刑8個月,但他卻疑惱羞成怒,事後竟反告女方侵害著作權、剝奪他創作影片權利,導致他的創作企劃變成了「醜陋的性騷擾著作」,向女方家屬索償11萬元,但法官並不採信,經法庭審理後,判定陳男敗訴。
據判決書指出,陳姓男子於2019年3月28日晚上9時許,在高雄市新堀江商圈逗留,搭訕穿制服的女學生時,宣稱正在拍攝「正妹合照」的影片企劃案,並出示手機展示過往眾多合照,獲得17歲女學生信任後,便大方答應合影,但陳男卻趁隙緊貼女方,強吻對方兩次得逞,嚇得她大喊「不要了」、並轉身哭著逃離後,在回家途中感到沮喪和噁心,事後決定報警提告。
高雄市新興分局獲報後,曾約談陳男到案偵訊。(示意圖,翻攝Google街景地圖)
高雄市新興分局獲報後,約談陳男到案偵訊時,他卻一概否認,或是保持緘默拒絕抗辯;經檢警起訴後,他則自稱從事街頭藝術創作,就像許多網紅曾拍攝「正妹100吻大挑戰!宅男的百吻計劃!」等主題,並強調拍攝親吻畫面是「藝術合影」,絕非滿足私欲,更批評女學生「有精神病」「想紅」「認錯人」,並指女方曾刻意用胸部碰他手臂示好。
陳男事後仍不罷休,曾以妨害自由等多項罪名,對女學生及親屬提告,但都獲不起訴處分,他也曾在開庭時,抗議法官拒絕讓他調閱女方真實姓名、年齡和居住地等資料,並出言譏諷她「下半生不用努力,告人家性騷擾就飽了」「哭泣是在哭泣什麼東西啊」「台灣女生很厲害,開庭開到一半就有特權可以走」等語,令女學生身心俱疲。
據悉陳男性格怪誕,他在本案委任的2位律師,中途都自行解除委任;法官也在審理時,查出陳男早於2017年間,便多次在台北市街頭隨機找女子合照,並藉機強吻釀出糾紛,且本案受害女方僅是高中生,學識和社會經歷尚淺,不可能甘冒觸犯最重7年徒刑的重罪風險,誣賴素未謀面的陌生人,因此她的指述應為親身經歷,才會勇於出面控訴,可信度也極高。
歷經漫長司法程序,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性騷擾罪起訴後,法官考量他態度不佳,判處陳男8個月有期徒刑,刑度算相當重,且本案已上訴至二審,未來若維持一審判決定讞,陳男將確定入獄服刑。
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後,判決陳男敗訴確定。(示意圖,翻攝Google街景地圖)
至於陳男提起的侵害著作權訴訟,他主張女方誣賴他性騷擾,報警盤查他全名與身分證字號,剝奪他日後不具名發表「藝術合影創作」的權利,更扭曲他「健康陽光的視聽著作」,變成了「醜陋的性騷擾著作」,要求女方和父親賠償11萬元。
但法官審理後,認定陳男所謂的創作全貌,根本就沒有人看過,更無被扭曲、竄改著作之事,且陳男是因案被警方盤查,才交出證件供核對身分,與著作人格權毫無關係,經一審宣判敗訴後,陳男二度進行上訴,但經智慧財產法院二審後,再度判決敗訴確定。
★ 《鏡週刊》關心您: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侵害、性騷擾,請立刻撥打110報案,再尋求113專線,求助專業社工人員。
更新時間|2023.09.12 20:41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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