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劉(23歲)、羅(22歲)兩男因為一筆債務糾紛結下怨仇,羅屢次對劉嗆聲,還不止一次針對劉男家人砸店、砸車,還放話要「圍剿」他,這讓劉男起了殺機,決心至羅男於死。
去年10月19日凌晨2點多,劉尾隨羅男的車子至宜蘭市某偏僻處,故意從後方追撞,羅男不知是仇家所為,下車查看,這時劉開了第一槍,羅中彈、負傷逃回自己車裡,劉追上去,隔著車門,用槍抵住坐在駕駛座的羅男,一槍射爆對方頭部,猶如槍決行刑,羅男當場斃命,而與他同車的吳姓男子也倖免於難,被羅男擊中左臂。
犯案後,劉男逕自攜槍至宜蘭分局自首,檢察官立刻向法官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全案偵查終結,檢察官今天依殺人、殺人未遂、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將劉男提起公訴。
起訴書特別請求法院,勿依自首規定給予被告減輕其刑;檢方表示,被告行兇雖主動到警局自首,但審酌其行凶手段、凶器種類、被害人傷勢部位及嚴重程度,以及其未將被害人送醫,犯案後未曾對被害人家屬表達任何歉意等情狀,認定其自首動機應非出於真誠悔悟,是自知無法躲過法律制裁,不得不自首或僅為預邀刑之寬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