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當時籃球撞上路過該處的機車前輪,導致胡姓女騎士摔傷倒地。3名少年見狀立即打電話叫救護車,女騎士送醫後,傷勢嚴重,左側摔斷兩根肋骨,右手掌也骨折,全身上下多處挫傷,5個半月無法工作,甚至有70天生活無法自理,必須請看護照顧,手術後還得往返醫院進行復健,女騎士事後對當時背後傳球的何姓少年提告過失傷害,另向他的父母和板橋區公所連帶求償123萬多元。
刑事部分,新北地院少年法庭定予以訓誡確定。民事部分,新北地院審理期間,找來當時和何姓少年打球的兩名同學,還原事發經過,兩人異口同聲指出,之前和何姓少年打球時,他大多用正常傳球方式,但當天有點耍花招,使用背後傳球,第一次他們沒接到,就有提醒不要用背後傳球,因為很容易傳偏,他們還要跑去撿球,但何姓少年又再次背後傳球,結果力道過猛,導致球滾出去,意外就發生了。
法官認為,此次意外是因為何姓學生用不正常傳球方式傳球給球友,才會導致球友漏接,籃球滾到路上釀禍,因此認定板橋區公所沒有缺失,何姓少年必須負擔所有責任,賠償女騎士包括勞動損失、醫療費、看護費、復健費及精神慰撫金共近84萬多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