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豫平聲明
一、退役少將韓豫平因涉貪污暨公務文書登載不實罪,遭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褫奪公權4年定讞,此案因涉案人為退役將領,且爭議金額僅為新台幣2880元整,引起立法院諸多委員致電或親訪關注。
二、經查本案將韓員定貪污罪責之理由,係檢方暨承審法官推定韓員違反國防部訂頒「國防部暨所屬機關部隊加菜金處理作業規定」「第肆條、受領對象」(不當擴大解釋為民間人士不可受領及支用)及「第伍條、支用範圍」(不當擴大解釋為民間人士餐費不可用加菜金支付),而認定韓豫平以加菜金支付民間人士餐費不法,就判決書所陳,可知檢方暨承審法官心證為:
加菜金民間人士不可受領及支用。
民間人士餐費之支用不得含有加菜金。
認定加菜金處理作業規定「第肆條、受領對象」等同「支用規範」(無限上綱擴大解釋為民間人士不可受領及支用)。
主官舉辦單位團體餐敍時,無權決定單位內之參加成員。
將「軍眷」認定為與國防事務不相干之民間人士。
認定主官舉辦餐會時,有「軍眷」列席,即為私人餐會。
三、經查事實,國軍加菜金之核發常有民間機關團體受領(2019年7月4日參謀本部慰勞金防部暑期戰鬥營,核發加菜金予金防部「金門暑期戰鬥營學員」、2020年1月6日國防部慰勞宜蘭縣政府消防局于國軍黑鷹直昇機空難救難辛勞,核發加菜金予「宜蘭縣政府消防局」),且國軍機關團體亦常用內含加菜金之伙食費(或加菜金之全部或部分)支付民間人士參與之團體餐敍(如懇親會時邀請官兵親友共餐、三節時邀請家眷、衛國有功之老榮民或地方有助部隊之鄉親共餐、陸軍官校校慶,于校慶餐會時邀請各界人士及校友共餐、國防部暨所屬單位校官晋任,于典禮後辦理晋任餐會時邀請晋任校級軍官親眷共餐、國防部暨所屬單位辦理親子活動時邀請親眷共餐),故本案定讞對國防部暨所屬機關部隊影響至深、至廣、至遠!今將韓豫平案重提再審、並于再審時應將檢方暨承審法官對加菜金處理作業規定之錯誤認知予以導正之必要性詳述於下:
依所附之「曲解法條將星蒙難 含冤莫白 情何以堪」原文所陳有關加菜金規定「第肆條、受領對象」暨「第伍條、支用範圍」之論據,可知本案所涉應為「公務文書登載不實」,並不涉貪污罪責,本案承審法官判決文中將韓豫平定罪之理由,實為「誤釋法意、論罪失據」。
本案定讞后,將使國防部暨所屬機關部隊行之有年之運用加菜金方式,其合規暨合理性受到嚴重挑戰。
本案定讞后,不免有心人士以此定讞判例為依據(縱使我國為大陸法系而非英美法系),逕認國防單位長官運用加菜金不法,挾怨對國防單位之長官進行檢舉及告訴。
本案定讞后,據聞部隊凡有使用加菜金之相關同袍等,切身自危,深恐加罪,軍心動搖。
本案定讞后,因涉貪污罪責,韓豫平將無法受有退撫之待遇,以韓員盡心獻身軍旅二十餘年,最後因法官論據之誤,而致家眷失怙,孰心可忍?
綜上所陳,韓豫平案實有重提再審之必要,而為提請再審需有新證據實呈,以證檢察官暨原審法官對于犯罪事實認定之不當,故呈請國防部業管單位,就所呈之問卷,惠予依法依規填答,俾還原條規原始意旨,以為提請再審之新證。
韓豫平感念國家栽培之恩,並為己之不察,就文書製作之罪責,深切反省悔過,今縱因冤入貪污罪,亦不想有任何人因本案再受牽連,惟呈請諸官長,體恤袍澤之情,對韓豫平略施雨露,以提供韓員再次面對司法審判之機會,冀以還韓豫平公平審判之權,並藉以導正檢方暨承審法官對國防部暨所屬機關部隊「加菜金」運用之誤解,以安軍心!
呈請
惠允所請是所至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