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漾台中】調修囤房稅 落實居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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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將調修囤房稅,盼能落實居住正義的願景。
台中將調修囤房稅,盼能落實居住正義的願景。
協力|撰文|南田 攝影|林育緯 資料提供|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日前市府宣布調修囤房稅,將調高非自住房屋的稅率,修法後所增加的稅收,預計用於青年及弱勢租金補貼,讓市民權利更向居住正義靠攏。

市民開講

根據《房屋稅條例》,住家用房屋區分為「自住」與「非自住」2種,區別重點在於房屋的使用情形,自住房屋指的是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的房屋,而若非實際居住,或是持有超過3戶自住戶數限制的房屋,則歸類為非自住房屋。台中市地稅局長沈政安表示,依據量能課稅原則,此次《台中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修正草案將依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提高非自住房屋所徵收的稅率。

 

稅收增額 投入租屋補貼

而房屋稅的計算方式,是「稅基×稅率」,稅基指的是由房屋標準單價、折舊率、地段率與面積相乘後得出的「房屋現值」。目前台中市修正草案的稅率,自住房屋部分維持每戶稅率1.2%,而持有台中市非自住房屋在3戶以下,每戶稅率為2.4%,持有4戶以上,每戶稅率則為3.6%。

透過這樣的房屋稅計算公式,假設王先生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全國合計3戶,房屋現值皆為1,000萬元,且全都為自己與配偶或直系親屬自住,則每戶的房屋稅為「1,000萬×1.2%=12萬元」,若3戶當中有1戶作為出租使用且位於台中市轄內,該出租房屋的房屋稅就變成「1,000萬×2.4%=24萬元」。

如林小姐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全國合計5戶,房屋現值同樣為1,000萬元,其中3戶為自住,另外2戶出租且均位於台中市轄內,則自住房屋與非自住房屋的房屋稅率,與上述王先生的狀況相同;若林小姐只有1戶為自住,其餘4戶皆為非自住房屋且均位於台中市轄內,除了自住房屋稅維持不變外,其餘4戶非自住房屋的個別房屋稅則會增加至「1,000萬×3.6%=36萬元」。

沈政安強調,此次修正非自住房屋的稅率,將反映在112年度開徵的房屋稅,只有8%的納稅人會因此提高房屋稅額,其餘9成多的納稅人並不會受到影響,而預估可增加的4億元稅收,也將投入青年與弱勢的租屋補貼,減緩租稅轉嫁於房客的衝擊,實踐居住正義的理念。

台中市推動囤房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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