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檢協會聲明全文:
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依法即有發動偵查釐清事實之責任,在偵審過程中,檢察官一切作為,必須遵照刑事訴訟法的規範並接受法院的監督。
如個案有實施強制處分之必要,應向法院聲請取得令狀,其間偵查程序是否合法,被告有無羈押之理由,乃至於犯罪可否證明,均應由檢察官與被告、辯護人在法庭舉證攻防,經法院審酌後中立判斷,並提供不服判斷一方救濟管道,此為司法定紛止爭之基本原理及基石。
檢協會說,本案業經起訴,無論有任何爭議,均應回歸案件本質,針對檢察官聲請搜索、羈押及起訴事實,在法庭進行攻防,由法院加以裁決,而不是要求司法行政監督介入個案,或是對偵辦檢察官提告,這當然是破壞和壓縮檢察官的獨立辦案空間,更非尊重司法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