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郁婷因為PO出穿中國隊隊服練習的影片引發爭議,不過事後她發文稱「運動歸運動,在運動屆(界)裡,我們沒有國籍之分,大家賽場下都是很要好的朋友!我也不想要模糊焦點」,比完賽後又酸網友「以下開放仇恨者、酸民們、Haters留言😘❤️」,讓許多台灣民眾感到憤怒,而體育署3月也做出懲處,表示將暫停補助黃郁婷2年的比賽與訓練經費。
不過針對黃郁婷事件相關動作還未完,近日教育部就在網上公告,將對《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進行增訂,教育部指出,近期因國家代表隊選手赴國外參賽期間,發生不當言行致國家形象受損,為確立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於培訓及參賽期間制度化及相關權責單位之分工,並配合實務運作之需;爰擬具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而教育部本次的修正要點包括,明定所轄教練及選手於參賽期間所享之權利及應負擔之義務,與違反義務之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另外「國家代表隊教練/選手培訓或參賽期間,如有損及國家代表隊形象或國家榮譽之不當言行,亦得為懲處事由」,並且「權責機關對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於培訓或參賽期間違反本辦法規範事由,酌減或停止補助之規定」。
其中有關「選手不得有損及國家代表隊形象或國家榮譽之不當言行」的條文修訂,似與黃郁婷事件有所關聯,因此此條文之修訂也被認為是「黃郁婷條款」。修訂條文中也指出,若是國手或教練有無故缺席培訓、使用禁藥、營私圖利或損害國家形象及榮譽等情況,可處警告、申誡,甚至情節重大者,得取消其教練或選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