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刊登「誠徵洗碗歐巴桑」遭罰外,另一間被公告挨罰事業單位,則以「要搬重男性佳」為由進行徵人,勞工局認為,該雇主已在徵才時因性別有差別待遇,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規定,罰款30萬元。
高雄市勞工局長周登春指出,就業服務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已規範雇主從工作者求職階段至解雇離職,不得因與「執行職務無關之特質」而對勞工有不利之對待。若雇主在徵人廣告上標明「限女性」「男性佳」「徵女會計」「徵門市小姐」「五官端正」「年齡50歲以下」「限本地人」等對特定性別或年齡層有相關偏見都屬於就業歧視。
周登春提醒,許多雇主會在網路上刊登徵人訊息,違法廣告經刊登即違法,不會因修正或下架而免除法律責任。雇主在刊登廣告前有任何疑問,皆可撥打勞工局諮詢專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