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此,前促轉會副研究員、高雄左營、楠梓議員參選人吳佩蓉表示,藍營的質疑在法學上有2項謬誤。首先是暫且不管委託研究案的承攬單位是誰,《利衝法》是在2000年立法並公告施行,2014年部分條文修訂,2018年再經全文修正。在最新的修正版本中第三條中的「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增列「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換言之,在此之前,民代的助理都未納管。
吳佩蓉指出,凌濤說林智堅違法《利衝法》第14條的本文,林智堅就讀中華大學研究所的時間約莫在2007至2008年,適用的《利衝法》版本應是2000年公告的,第14條的本文是「違反第7條或第8條規定者,處新台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所得財產上利益,應予追繳。」對照第7條或第8條的規定,當時林智堅既非公職人員,也非法定的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凌濤的說法無疑是「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
吳佩蓉說,再者,立法院並非承攬竹科管理局標案的廠商。退一萬步言,立法院確實可以監督竹科管理局,但承攬委託研究案的是中華大學,若有雙方有違約的情形,須負法律責任的也是竹科管理局和學校。
吳佩蓉認為,代議士參選人想要追打議題的舉動很好,提告也是個人自由,但必須加強法學素養基本功,若未來確定進入議會殿堂,則勢必會影響問政的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