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場女員工2020年4月底向警政署陳情,表示遭花蓮新城分局北埔派出所張姓員警長期跟蹤、騷擾,還常常出現在自己住家、工作場所徘徊,還會有跟車等危險舉動,已勸告多次仍不聽,分局致電關心時女員工稱「我走到哪裡張員跟到哪裡」,每次約1、2小時,甚至有長達5、6小時的時間過,讓她感到相當不舒服。
女員工回憶某次可怕經歷,從朋友住處要回家時,上車前驚見張員竟躲在某棵樹後面偷看,讓她大受驚嚇;張員還騷擾自己身邊的男性友人,會直接上前詢問「你是她男朋友嗎?」。
張員也在同年9月調任至台北市警局松山分局警備隊;對此,分局認為,張員違反品操紀律、言行失檢,影響警譽但情節輕微,決定記他1次申誡懲處,但張員不服。
張員認為,警察人員服務守則是規範警察酗酒、酒駕或參與賭博等活動,另外,警察人員與人發生不正常感情交往處理要點,則是規範警察和已婚人士交往,但他只是對未婚的女員工有好感,不符合規定要件,請求撤銷申誡。
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勘驗各項事證,包括錄影光碟、照片、訪談紀錄等,認為張員從2019年就徘徊在女員工身邊長達1年,還有跟蹤、跟車等行為,足以侵擾對方的身體、行動、私領域,舉止損及警察人員及機關形象,被記申誡1次並無違誤,判張員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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